台海网10月17日讯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金罚决字〔2024〕35号)显示,因超经营区域开展保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费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对太平科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1万元。 对吴云华(时任非车险部助理总经理)、包晓莹(时任财务部/投资部副总经理)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陈玮刚(时任嘉兴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对刘洋(时任科技运营部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台海网综合)山西股票配资 |